当事人:成都市宜舒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2层28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在“成都市武侯区第十三幼儿园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0720220007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人员配置”这一评审因素的设置清楚明了,不存在表述有歧义的情形。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提供14名服务人员的,则应当在中标后按照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故你公司在中标后以对采购文件理解有误为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采购人提供的《成都市武侯区第十三幼儿园关于政府采购物业服务中标供应商低价中标放弃资格的情况说明》、本机关发给你公司的《情况说明通知书》、你公司回复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1日